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原經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表達以標售方式辦理,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98年1月10日修正後之處理方式

  • 基於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之立場,並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立法精神,維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公開展覽後之安定性有其必要。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原經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向更新主管機關或實施者明確表達以標售方式處理者,倘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未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表達變更為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且該事業計畫已於98年1月10日前經公開展覽期滿者,得維持辦理標售。如實施者同意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改為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時,亦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