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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奉准撤銷有償撥用國有土地原繳交土地價款退還原管理機關之處理方式

  • 主旨:檢送本局96年8月3日召開研商奉准撤銷有償撥用國有土地原繳交土地價款退還原管理機關之處理方式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會議結論:
    一、本案南投縣草屯鎮屯園段153-1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原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國工局)為國道6號高速公路南投段(草屯鎮)工程需要,報奉行政院93年8月10日核准有償撥用,嗣因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有申請價購興建鐵塔需求,經國工局檢討退縮路權,並報奉行政院95年7月14日核准撤銷撥用及財政部同日同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現狀移交本局接管,依法處理。其處理得款,於扣除處理作業費後,逕撥「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
    二、經查臺電公司已完成本案土地價購程序及繳款,其處理得款,依行政院84年5月15日臺(84)孝授三字第04146號及財政部95年7月14日台財產接字第0950021289號函示,請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扣除作業費後,悉數撥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循環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