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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申請撥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需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辦理

  • 主旨: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申請撥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需否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6年12月12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63001101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97年3月26日邀同財政部、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都市及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另依本部訂頒「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貳、五、(二十一)9(1)規定略以:「徵收土地如位屬國家公園區,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申請徵收土地者,得免檢附,惟應檢附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使公、私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撥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需否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自應比照土地徵收方式辦理。
    (二)至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坐落屏東縣滿洲鄉射麻裡段1375-4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被屏東縣滿洲鄉公所占用作為公墓使用,因該土地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該所無法取得「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致未能辦理撥用,經行政院列管為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之處理問題,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逕洽本部營建署或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