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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分權責,如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理事會辦理處分時,無須就出售方式等再提會員大會通過

  •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6款規定,抵費地之處分(含出售方式、對象、價款等之確認),係屬會員大會權責。又依同辦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惟同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該項權責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準此。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分之權責,如未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則理事會自當依上開規定將相關事項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據以辦理;但如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則理事會自得依授權範圍辦理抵費地處分,無須再提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