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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需用土地人申請預繳保證金後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證明書案,其保證金之計收標準及繳納方式

  • 一、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於需地人預繳保證金後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證明書之案件,其有涉及申購人急需先行使用或需先完成特定事項始得讓售或為履行契約之保證者,依現行規定得分別以現金或設定質權之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政府公債供擔保後,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變更編定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供需地人辦理相關事宜,因處理方式不同,擔保方式亦顯分歧。茲依保證金之計收標準,歸類規定如下:
    (一)按預估產價加計百分之五十計收(但其價格業經本局估價會評定者,依評定價格計收):
    1、申請類別:
    (1)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國有畸零(裡)地,急於合併建築案件。
    (2)經核准讓售(無附帶條件),惟未完成計價或移轉登記程序,申請人急需先行使用案件。
    2、繳納方式:以現金繳納。
    (二)參考市價預估後計收:
    1、申請類別:
    (1)鄰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地形成立,需先行使用調整後應登記為其所有之國有土地案件。
    (2)公營事業機構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讓售,因工程緊急需先行使用案件。
    (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需先行使用範圍內土地案件。
    2、繳納方式:以現金繳納。
    (三)按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收:
    1、申請類別:
    (1)申請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合併開發案件。
    (2)民營發電業需用國有土地案件。
    2、繳納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或以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
    (四)按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百分之五十計收:
    1、申請類別:經核准俟完成特定事項後辦理讓售案件,其因涉及申請變更編定或水土保持者。
    2、繳納方式:得以現金繳納,或以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
    二、已發生尚未辦理讓售之預收保證金案件,其處理方式與前述處理原則不合者,得改依該原則辦理。
    三、有關本局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七○一○一五七號函示,得以公營或民營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定期存單,或政府公債設定質權充當合併開發案之保證金乙節,基於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可中途解約,無法隨時實行質權;而政府公債其兌付年期屬中長期,除由發行單位擬訂辦法提前買回外,持有人並無得中途請求兌付之權利,僅得透過出讓方式變現,且其設定質權及實行方式機制欠明,故僅維持得以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保證金之方式。
    四、(略)
    五、另為利於對照及實務執行,檢附「需用土地人申請預繳保證金後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證明書案之處理原則一覽表」及承諾書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