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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函釋國有畸零地毗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檢證申購後,將毗鄰之私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該第三人即新鄰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時之處理方式

  • 一、通知繳款前,原申購人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應註銷其申購案,並退還所繳證件。其中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得於有效期間內,由新鄰地所有權人於填具「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申購時援用。
    二、通知繳款後,原申購人將其土地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時,除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切結放棄承購者外,應俟繳款期限屆滿後,再註銷其申購案,並依前項作業方式辦理。
    三、因原申購人已預繳保證金而發給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於申購案註銷後註銷作廢。保證金則由新鄰地所有權人檢具原申購人所立之「願俟新申購案完成讓售作業程序後以保證金抵充產價,多則退還原申購人,少則由新申購人補繳」切結書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