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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級政府有償撥用本局經管之國有出租耕(養)地,自即日起,由本局各辦事處、分處逕自撥用機關撥付之撥用價款支付後,其餘額再解繳國庫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出租耕(養)地依法撥用時,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自即日起,該地價款由貴處(分處)逕自撥用機關撥付之撥用價款補償承租人,無需報局援撥,辦理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地價補償,以出租養地及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出租之耕地,其符合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二五六四號函釋之耕地租用者為限。
    二、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或養地)承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指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