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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行政院核示同意給予臺南市第五期重劃區內國有養地原承租戶三分之一地價補償

  • 主旨:所報關於臺南市第五期重劃區內國有養地承租戶請求給予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案之會商結論一案,准照會商結論辦理。
    附:財政部七十七年六月六日臺財產二字七七○○八二七二號函
    主旨:關於臺南市第五期重劃區內國有養地承租戶請求給予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擬請准照會商結論辦理,敬請 鑒核。
    說明:
    一、臺南市第五期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六○五公頃,其中四一‧五七○六公頃為國有出租養地,承租戶計五十一人,為配合臺南市政府市地重劃施工需要,前經本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於七十年十一月十日通知國有養地各承租戶,依租約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終止租賃關係,承租人不服,陳情續租,並要求比照耕地給予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因養地出租是否屬耕地租用,於終止租約時應否給予三分之一地價補償乙節,涉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土地法、農業發展條例適用疑義,前經報奉 鈞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七十二財二一四九四號函核示:「……本於租約當事人之一方,依據職權逕為認定並主張。」嗣經臺南市政府以耕地租佃爭議事件,移送法院審理,原期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惟最高法院判決僅對原承租人要求續約部分判決承租人敗訴,至於承租人要求三分之一補償乙節,判決書內指明屬另一問題,致問題仍未獲解決。
    二、本案因涉及地政法律適用疑義,且承租人要求補償殷切,地方輿論及本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均有反映,為免久懸,影響政府形象,本部爰邀請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左:
    (一)本案臺南市第五期市地重劃區內國有土地原承租人要求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第十七條各規定及臺灣省政府補償之案例,可予同意。至其補償標準應按重劃前面積,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以重劃計劃書公告當期(七十一年五月)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計算,並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按年息百分之五加付利息。
    (二)所需補償費用,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惟為兼顧原承租人儘速補償之請求,並免久懸,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售價收入項下先行核實墊支,撥交臺南市政府辦理發放,俟完成預算程序後歸墊。
    (三)本案出租國有養地重劃後,分配予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土地,其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將來如奉准無償撥用時,應由需地機關按撥用土地面積與國有財產局受配國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負擔補償費用,繳交該局。
    (四)以上決議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