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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交通部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出售之行政處理程序

  •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會商結論:
    一、按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鐵路局經管之國有不動產,性質上屬公用財產,如擬辦理出售依規定應先按國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以辦理估價、核定讓(標)售及產權移轉登記等事宜。前述作業中,有關變更非公用財產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係屬財政部權責。而有關國有土地之出售,除標售、租用地讓售、畸零地讓售案由本局核辦外,現狀標售、國產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讓售及第五十二條之一之專案讓售案件,其核定權責機關包括財政部及行政院;至價格核定,按國產法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職掌。故鐵路局經管之不動產出售業務,無法悉由本局委託該局辦理。
    二、基於鐵路局經管不動產擬辦理出售案件主要係以標售方式為主,而畸零地讓售、租用地讓售及其他讓售案件皆屬少數,故為簡化程序並符法制,有關鐵路局經管之不動產,其出售所得價款應歸屬該局之處分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畸零地讓售、租用地讓售及其他讓售與特定對象之案件,仍由本局依目前之作業方式核辦。為加速處理,得由鐵路局提供勘查資料及地價資料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審酌辦理。
    (二)擬以標售方式處分之案件,請鐵路局檢附勘查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核定標售後,再由該局提供估價資料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循估價作業程序提經評定,送由鐵路局依本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投標須知、招標公告等相關規定,代辦公告及公開招標事宜。
    (三)鐵路局辦理不動產開標作業後,應將開標結果及標售情形報告表函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標脫之不動產於得標人繳交價款後,請鐵路局填具產權移轉證明書送交本局轄屬分支機構用印後,再交由該局辦理後續產權移轉登記及點交等事宜。
    (四)請鐵路局依行政院五十九年九月廿九日臺五十九財字第八七五九號令,就出售所得價款扣除1%作業費用解繳國庫,並於繳庫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函送本局作帳。
    (五)鐵路局辦理標售作業衍生之相關爭議由該局負責處理;其有涉訟者,由本局委任鐵路局代為訴訟。
    三、鐵路局已移交本局接管處分之不動產以標售方式處理者,由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列冊送請該局辦理勘查並提供估價資料後,依前述規定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