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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交通部鐵路管理局辦理經管不動產出售行政處理程序之補充規定

  • 一、查貴局(鐵路局,以下同)經管之不動產,其出售所得價款應歸屬貴局之處分案件,為簡化作業時程,前經本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邀集貴局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其屬畸零地讓售、租用地讓售及其他讓售與特定對象之案件,得由貴局提供勘查資料及地價資料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審酌辦理。擬以標售方式處理之案件,請貴局檢附勘查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核定標售,再由貴局提供估價資料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循估價作業程序提經評定,交由貴局依本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投標須知、招標公告等相關規定,代辦公告及公開招標。標脫之不動產於得標人繳交價款後,由貴局填具產權移轉證明書送交本局轄屬分支機構用印後,辦理後續產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事宜。
    二、有關貴局對前述會商結論中辦理標售時,勘查表之製作、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發及估價作業執行有困難,函請本局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乙節,經本局派員於九十年十月二日至貴局研商後,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為加速該類案件處理速度,勘查工作仍依原會商結論由貴局辦理,且依本局勘查表格式確實填載,倘有勘查不實由貴局自行負責。
    (二)前述國有房地於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除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於陳報交通部核轉財政部辦理時,應敘明建議處理方式及同意接受本局委託代辦標售事宜,並一併檢送勘查成果,俾本局處理。
    (三)本局於核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核定標售時,得逕依貴局檢送之勘查成果及相關資料辦理,不需再交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複勘。惟倘前述房地因故需移還本局處理時,應會同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實地勘查後,再依規定辦理移還。
    (四)已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本局處理之國有房地, 貴局建議採標售方式處理者,請列冊並檢送實地勘查成果表,再由本局依規定核定並委託貴局標售。
    (五)標脫之不動產,請貴局於得標人繳清價款後,備文將繳款書(包括售價款及作業費)收據聯影印本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俾將產權移轉證明書連同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貴局辦理移轉及點交事宜。為縮短作業流程,貴局得先將上述文件傳真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先行辦理產權證之填製。
    (六)前述案件由貴局「非業務用地估價小組」提供估價資料送本局轄屬分支機構循估價作業程序提經評定後,由貴局代辦公告及公開招標事宜。
    三、副本抄送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前述國有房地經核定變更非公用財產並由鐵路局代辦標售者,得逕依規定辦理書面接管,免再辦理勘查,惟倘因故需移還本局處理時,應實地勘查確認後,再依規定辦理移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