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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經管之早期放領國有土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應否移交本局接管

  • 一、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業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裁撤,其原經管之國有非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移交貴局(國有財產局)接管。惟為簡化手續,該處經管之早期放領國有土地,如已繳清地價並符合承領規定者,同意貴局所擬意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頒「早期放領公地清理作業要點」規定,直接辦理承領人權屬移轉之囑託登記,或通知繼承人繼承承領,免辦移交。
    二、至該作業要點所訂清理期限終止後,經清查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仍有尚未辦理移交接管者,無論其是否為辦理早期放領之土地,仍請貴局本於權責,辦理移交接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