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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如因地況不同需分案標售,則於計算產價是否達一定金額時,自亦宜分案核計,以為一致性之處理

  • 貴處(本局北區處)查復有關標售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18-28地號及17-1地號二筆土地,前係以二筆土地合計產價方式函徵本部同意,標售時卻以分案方式辦理,經本部函請貴處(本局北區處)嗣後類似情形之案件,應為一致性之處理乙案,查來文既稱該二筆土地因地況不同需分案標售,則於計算產價是否達一定金額時,自亦宜分案核計,以為一致性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