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鄰地所有權人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地上占建人依同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同一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方式

  • 一、案經函准本局法律顧問王寶輝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略以,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乃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補充性特別立法,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則為單純處理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因特殊原因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給予特別救濟之立法,原則上,前一情形並不排除後一情形之法律適用;後一情形亦不排除前一情形之適用,蓋其立法目的,各有不同之故。如二者發生競合或牴觸,其適用之情形如下:
    (一)如鄰地所有權人同時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占用人而先後或同時分別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與同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購發生競合時,則申購人有選擇權,選擇其一行使並繳款完成申購取得土地所有權,其餘之權利即歸消滅。
    (二)如鄰地所有權人與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占用人非同一人,先後或同時分別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與同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購而發生法律適用上之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
    二、綜觀王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鄰地所有權人先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讓售國有土地案件,於繳價承購前,如同一土地使用人依同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購,允宜優先處理後者,如經審核不符規定註銷後,再續處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