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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電公司興建鐵塔需用之國有非都市土地,因涉及林業用地最小分割面積限制,奉准俟辦竣用地變更及分割後辦理讓售案件,如嗣經洽地政機關辦竣地籍分割且無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得逕由該公司具結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或申請變更編定使用種類後辦理讓售,毋須逐案報核

  • 一、查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另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臺(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一四六號函示略以,需用土地人如因公共事業需要,就已受限制分割之林業用地,其部分因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或依法容許使用而需分割者,得依事業計畫實際需要辦理分割,惟於申請分割時,應同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併案申辦用地變更編定。目前臺電公司興建鐵塔需用之國有土地,倘須分割後讓售,而其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土地使用管制且受限於林業用地最小分割面積限制者,均核復依前述規定辦竣用地變更及分割後讓售。
    二、為配合公用電力事業之推動及簡化作業程序,前述核准讓售之土地嗣經洽地政機關同意辦理地籍分割(在不變更用地類別情形下)且無不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得由臺電公司具結於取得國有土地後,自行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或申請變更編定使用種類後辦理讓售,毋須逐案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