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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電公司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取得方式及程序

  • 一、通案處理原則:
    (一)臺電公司興建鐵塔需用之國有非都市土地,基於鐵塔之興建無須申請雜項執照,故除該國有土地屬耕地涉及私法人不得承受,或屬林業用地受限於最小分割面積問題者外,得由該公司具結於取得國有土地後,自行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或申請變更編定使用種類。
    (二)臺電公司興建鐵塔需用之國有土地,如係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應請該公司取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並具結自行負責公共安全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讓售。
    (三)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已出租與他人使用者,其符合租約約定之終止條件時,則由本局各分支機構辦理終止,無法依租約約定終止者,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各類租約完成修訂前,除該公司同意承受該租賃關係,應請該公司取具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
    (四)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經經濟部核屬業務需要,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讓售規定者,得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承租。
    (五)原已奉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核准讓售案件,得依前述原則辦理。
    二、個案處理方式:
    (一)承租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未辦繼承,無法取得拋棄承租權同意書者,臺電公司如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得逕予依規定辦理讓售,惟有關優先購買權問題應仍依規定處理。
    (二)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屬他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者,請該公司與管理機關協商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依法處理。如管理機關拒不同意配合辦理時,請經濟部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就其是否屬國家政策需要敘明理由,核轉本部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變更。前述公用財產如係撥用取得,且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辦理撤銷撥用。
    (三)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屬水利用地無法變更者,由本局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撥用後,再由臺電公司洽主管機關許可使用。
    (四)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如有他人占用,由臺電公司取得所有權後,本於所有權人立場予以排除。
    (五)有關已預繳保證金同意使用之國有土地,如尚未繳價承購,嗣後因故無法繼續使用,報經經濟部核准註銷案件,請臺電公司移除地上物後退還保證金。
    (六)電線管路或鐵塔用地需用既有道路者,由臺電公司依電業法規定辦理。
    (七)臺電公司需用之國有土地由二人共同承租使用,如承租人有分管使用範圍,得依渠等之協議辦理分戶承租,由該公司就需用範圍取得承租人拋棄書後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