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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灣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公有土地,可同意讓售

  • 附一: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臺(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二七四一號函
    主旨:(略)
    說明:
    一、(略)
    二、查臺電公司擬興建高壓輸電線路鐵塔所需用地如係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其設置對當地都市計畫之內容及整體功能影響不大,且經由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得准予設置,行政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臺內字第二四八五號函釋有案。本案臺灣電力公司為興建五甲至仁美輸電線路鐵塔工程需要,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之公有土地,如該設施符合上開行政院函規定,且經由高雄縣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為配合公用事業之需要,似可准其所請。
    附二:行政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臺(七三)內二四八五號函
    主旨:所報臺灣電力公司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對都市計畫內無法以協議取得之土地,擬申請徵收時,請准依往例視為「無妨礙都市計畫」辦理一案,請照內政部議復意見辦理。
    說明:
    一、(略)
    二、內政部意見:本案前經內政部以七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七十二臺內地字第一三二九一八號函示有案,仍宜維持,惟臺電公司擬興建高壓輸電路鐵塔所需用地如係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其設置對當地都市計畫之內容及整體功能影響不大,且經由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得准予設置,其土地取得方式應儘量與人民協議購買;於購買協議不成時,再辦理徵收,並應依法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