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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放領公地如原承租面積未達○.二五公頃,得辦理分割

  • 查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又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復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準此,貴府辦理公地放領,如放領土地原承租面積未達○.二五公頃,亦得辦理分割。另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並無耕地不得移轉共有之規定,是以,如數人共同承租一宗公地,於辦理放領時,倘承領人不願分割為單獨承領,自得於繳清地價後移轉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