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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行政院為所價購民生別墅二十二戶幅射屋,擬委任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拆除重建事宜一案,業奉行政院秘書長核示:請參照財政部意見辦理

  • 主旨:貴會函院為所價購民生別墅二十二戶輻射屋,擬委任東亞 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拆除重建事宜一案,奉 示:請參照財政部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六)會輻專字第七七五七 號報院函。
    二、抄附財政部意見一份。
    財政部意見:
    本案適逢「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依修正後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將收購之輻射污染建築物及其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該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依法處理,案關國有財產處分及住戶原簽訂委任契約執行疑義,經該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修正後之「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收購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收購之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專案核准放寬其限制拆除重建者,主管機關應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該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接管,由該局通知原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申請承購;所有權人逾期未申請者,由該局依法處理。揆諸上述規定之意旨, 貴會以主管機關立場於輻射房地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前,依同辦法 第十四條進行之前置作業「諸如:評定准否拆除重建、拆除重建計畫等」,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委任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亞公司)進行規劃工作,應屬依法執行業務之職責作為,自應由 貴會本於權責辦理,惟不得違背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已收購之輻射污染建築物奉准放寬其限制拆除重建者,依前述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本案民生別墅輻射污染建築物,既據 貴會與會代表說明,已完成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作業程序,自應依規定移交國有財產 局依法辦理讓、標售事宜,俾便由承受人參與拆除重建作業。
    三、貴會陳報本院為民生別墅二十二戶輻射屋,委任東亞公司處理拆除重建事宜乙案,應請貴會本諸權責依法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