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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釋奉核定專案讓售案件,在未繳價前申請更名或名義變更之處理方式

  • 一、經行政院核定專案讓售與特定人之案件,倘申購人未於繳款期限內繳價承購,且另有第三人依法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購時,應報行政院變更院函,另行核定讓售。
    二、國有裡地申購案,倘行政院核定讓售與某甲,惟某甲於繳價承購前將其所有之毗鄰土地移轉與某乙,致需改以某乙為承購對象者,應層報行政院變更原核定專案讓售之對象;至於申購案所附地方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因是項證明書係規範國有土地之讓售範圍,毋需變更該證明書所載之申請人。
    三、至於經行政院核定專案讓售與特定人之案件,如只是該特定人之姓名或名稱變更,毋庸陳報准予辦理。
    四、經財政部核准現狀標售之案件,於開標前,倘經第三人依法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租或申購時,即行停標,並免報變更原處理方式,逕依規定核辦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