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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土地開發案件之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等相關事宜

  • 一、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與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開公司)合作開發契約已由本局概括承受,臺開公司應依各案原省有土地作價投資應分得之價金,按各戶房屋對應土地持分面積計算土地售價,據以與承買人簽訂房地買賣契約。
    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出售價格為準,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因此,臺開公司與承買人所簽訂之房地買賣契約日期,如在本次會議(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以前,而尚未申報土地現值者,應依上述規定按實際出售價格填載土地現值申報書,並連同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局轄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用印,填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以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臺開公司如在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以後與承買人簽訂房地買賣契約者,其土地出售金額應依前項結論一填寫,並依該金額申報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