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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於年度結束時未辦結之申購案件,毋須改編新年度申購案號,仍以原申購案號續處

  • 一、有關本局各分支機構年度結束時未辦結之申購案件,前經本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召開之研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修正案會議中,附帶決議(六):應重新改編新年度之申購案號賡續處理,該會議紀錄前經本局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O一一三九八號函送貴單位在案。
    二、查前述決議,主要係基於貴單位為以前年度未結案件之申購案號得結束列管,以改編後之申購號列管處理。惟實質上,未結案件之改編案號,並非結案,案件之實際處理時數相同;如屬畸零地涉及以公告現值計價者,本局本(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O一一九四一號公告中,已明示: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案件,如因外在因素無法於年度結束前完成作業,通知繳價者,依該年七月一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另其他依市價計估者,除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予重新查估外,得依原評定價格辦理出售。
    三、依前所述,年度結束,未結申購案不予改編案號,就申請人之權益及實務作業並無影響,為配合即將上線之出售模組電腦作業之處理方式,年度結束未結案件,不予改編申購號,至本局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研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修正案會議紀錄」附帶決議(六)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