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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公司主管機關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公司及代表人之印鑑證明,公司法人申請案件倘須檢附該項證明者,得檢附公司執照影本、代表人資格證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以為替代

  • 附: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八七內地八七七六九八九號函

    主旨:(略)

    說明:

    一、(略)

    二、為因應公司主管機關規劃停止核發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證明,前經本部邀同經濟部、省(巿)建設廳(局)、地政處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得檢附公司執照影本、代表人資格證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均應切結:本登記卡現仍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以為替代,並經由經濟部提供之網址或傳真方式查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經公證、認證、監證或簽證者,得免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

    三、上開替代方案自公司主管機關停發公司印鑑證明之日起實施,惟如檢附已核發之公司印鑑證明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