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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釋示國有土地遭私人闢為垃圾場有關之法令適用及善後處理事宜

  • 研商彰化縣福興鄉管嶼厝段粘厝小段889地號等10餘筆國有土地遭粘興發君私闢為垃圾場供鹽埔、花壇、秀水等鄉公所傾倒垃圾,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及善後處理事宜會議紀錄會商結論: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責任,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據行政院環保署代表表示:此三者並無適用之優先順序,且係共同負有清除之責任。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應以違反行政法上之應作為義務之人,負清除及支付必要費用之責。本案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分別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彰化縣政府,使用人除粘興發君外,埔鹽鄉公所、花壇鄉公所、秀水鄉公所亦為本案國有土地之使用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條第1款規定,應共同負有清除國有土地上廢棄物之責任。惟管理機關仍得依共同侵權行為,要求使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最後責任仍歸屬使用人。
    二、本案廢棄物及國有土地之善後處理,以就地消毒、覆土、植栽、綠化處理為原則。
    三、處理費用預估及分擔方式如左:
    (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下簡稱中區分署)續洽福興鄉公所估算本案所需善後處理費用,並將估算結果通知各相關單位。
    (二)埔鹽鄉公所、花壇鄉公所、秀水鄉公所均為本案國有土地之使用人,並負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宜請各鄉公所分擔善後處理費用。
    四、善後處理之執行方式如左:
    (一)為符合環保法令規定,請中區分署洽福興鄉公所或彰化縣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4條規定代為處理,及向使用人粘興發君、埔鹽鄉公所、花壇鄉公所、秀水鄉公所收取必要費用。
    (二)請中區分署函洽埔鹽鄉公所、花壇鄉公所、秀水鄉公所,限期查復是否允諾分擔本案善後處理費用。如逾期不函復或表明無意支付該等費用,應依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及回復原狀,並即函請福興鄉公所等仍依前述方式代為處理,所需必要費用,專案報國有財產局先行墊付,再向使用人追償;如函復須分期支付該等費用,可就延期支付部分,專案報國有財產局先行墊付,惟墊款期間以3年為限,該三鄉公所應於限期內歸還墊款,逾期,仍循司法途徑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