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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公地放領現場調查相關調查項目之認定標準與權責機關(二)

  • 前揭會議中討論土地複丈或測量工作時,該局(水土保持局)出席代表曾表示意見:「放領實地調查、複丈、測量工作,請各縣市政府擬定工作計畫函送本局,以便調派人員配合同時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便於掌握土地坵形、位置、範圍及查定,免除承領人多次現場指界之困擾。」準此,本部「研商公地放領現場調查相關調查項目之認定標準與權責機關事宜」會議結論第九點,應予補充上開意見。有關貴府辦理未查定土地之放領現場調查、複丈或測量工作時,請密切與查定單位聯繫,並請依上開水土保持局意見將擬定之工作計畫函送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