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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委託代管收回土地,嗣後依相關規定得再列案辦理放領工作者,不再委託辦理放領

  • 查該等原委託 貴府代管之土地既已移由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接管,其委託管理關係已然中止,為免使現行委託管理之關係變動不定,並減少繁複之移交作業,該等土地仍宜由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逕依規定處理,倘經查有符合放領辦法規定得辦放領工作者,自當由該分處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