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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因土地所有權人由政府機關改制為民間機構,其土地及建物所權移轉方式

  • 有關依前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因涉及該土地原所有權人由政府機關改制為民間機構(如本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改制為榮民公司),導致該土地須由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國有財產局後再轉售予民間機構等情事,倘案涉土地屬設廠用地且擬承購民間機構為興辦工業人,則僅需由國有財產局與承購者(該土地原設置人)共同聯名申請,經當地縣(市)政府初審轉本部中部辦公室複審後,取具完成使用核准轉售證明文件,再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