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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讓售之國有財產,其總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毋須徵得審計部同意

  • 關於本局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提供為獎勵各項用地之讓售,其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前經審計部函示「毋庸通知該部派員監視」在案。鑒於當時(即六十三年間)謹就提供獎勵各項用地部分報請該部同意就未達稽察限額案件免逐案徵得該部同意出售,係因當時依獎勵投資條例讓售案件收件劇增所致,並基於同一法條規定應得一體適用原則,故有關 貴處(分處)依同條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政府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案件,仍應依審計部該函所示處理方式辦理,其產價未達稽察限額者,免逐案徵得該部同意出售。附:審計部六十三年四月一日(六三)臺毅稽二一四○一九號函准函為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之讓售,其價款未達一定金額者,是否仍須逐案照該條規定辦理請釋復一案,凡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之讓售,其未達一定金額者,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五條後段之規定辦理,毋庸通知本部派員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