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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經內政部核釋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辦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有關租金收取之配合事宜

  • 一、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養地租約,以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等則,依現行耕、養地租金計收標準辦理,並於租賃契約書特約事項約定:「本租約租金依現行標準計算,俟內政部修正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四條有關按耕地等則評定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規定後,再依其標準重新計算租金。」
    二、新放租之耕地,其起租日期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者,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惟其租金目前仍比照三七五耕地租約之租金標準計算。為因應農發條例之修正,本局正彙整相關資料研議此類耕地租金之計收標準,研議後將依國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於行政院核定前,此類新放租耕地租金,以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等則,依現行耕地租金計收標準辦理,於租賃契約書特約事項約定:「本租約租金依現行標準計算,俟行政院核定耕地租金計收標準,再依其標準重新計算租金。」
    三、林﹝乙﹞地租金之計收,亦以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等則,依現行計收標準辦理,本局併同前述二、之租金標準研議後報院,於新出租或換約時,其租賃契約書參照前述二、特約事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