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非屬水、道、溝、堤地目之公有土地,應先通知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農、水路

  • 查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抵充之。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用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分為農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已登記公有農路、水路土地之認定,究係以地目為準?抑或以主辦機關於辦理分配前查明之實際使用現況為準?法無明定,為杜爭議,凡重劃區範圍內原為公有土地之地目為「道」、「水」、「溝」、「堤」者,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抵充,其屬上開四種地目以外土地,而實際作為農路、水路使用者,於辦理使用狀況調查時,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至本土地既經臺中縣政府查明實際以水溝用地使用,應請協調國有財產局辦理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