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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分署辦理追收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或調解成立之案件,應列為當年度之權責發生數,並以人工列管,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轉正,造具清冊送會計室,依實際債權金額列帳

  • 主旨:關於辦理追收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或調解成立之案件,應列為當年度之權責發生數,請以人工列管,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轉正,造具清冊送貴分署會計室,依實際債權金額列帳,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民國89年7月11日台財產局會第8900018410號函(副本諒達)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