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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無權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以地上物所有權人為請求對象

  •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對於無權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以地上物所有權人為請求之對象,故地上物現所有權人,其取得地上物之所有權未及5年者,得按其實際取得所有權之時日起計收使用補償金,並另向地上物原所有權人追收前占用期間未逾5年部分之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