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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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115年度第1批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
公告日期:115年07月01日
開標日期:11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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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序號
土地標示
標租面積
(公頃)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履約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租賃期限
(年)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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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
序號
1
土地標示
宜蘭縣大同鄉牛鬥段0614-0000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1.34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40,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80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
4.標租造林地上有道路、雜草林地(內有土溝)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不辦理點交。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5.標租造林地上部分為現有道路,得標人應維持道路暢通、供公共通行使用,並由得標人負責維護管理,但不得阻隔專用。
6.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7.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8.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9.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本標號採樣點數11點,採樣點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10.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11.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建議依照經營目的選用適合原生樹種(如: 楓香、相思樹等)。
12.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13.本案不動產位於山坡地範圍,應依「水土保持法」 規定辦理,避免大規模整地,以防範土石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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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
序號
1
2
土地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0484-0000地號
宜蘭縣三星鄉阿里史段阿里史小段0485-0003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0.1671
5.6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173,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3,47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
4.標租造林地上有雜林地、種植檳榔部分摻雜林木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不辦理點交。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5.標租造林地上部分範圍為大坑溪野溪範疇,得標人應於防汛期間加強留意大坑溪狀況,並加強整備工作。
6.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7.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8.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9.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本標號採樣點數29點,採樣點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10.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11.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建議依照經營目的選用適合原生樹種(如: 楓香、相思樹等)。
12.本案不動產位於山坡地範圍,應依「水土保持法」 規定辦理,避免大規模整地,以防範土石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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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
序號
1
2
3
4
5
土地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5-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6-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7-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9-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88-0000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0.062179
0.228343
0.168309
0.123214
0.0174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17,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35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標租造林地上有雜草林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4.本標號1475、1488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①)。
5.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6.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7.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本標號採樣點數10點,採樣點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9.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10.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11.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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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序號
1
2
3
4
5
6
7
土地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58-0001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66-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67-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68-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69-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0-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榮光段1471-0000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0.037800
0.156179
0.076061
0.286403
0.157712
0.165898
0.3222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農業區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36,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72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標租造林地上有雜草林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4.本標號1467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②)。
5.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6.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7.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本標號採樣點數10點,採樣點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9.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10.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11.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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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5
序號
1
土地標示
桃園市觀音區下埔頂段0381-0000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0.54781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16,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32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抵稅地。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標租造林地上為第1錄:廣玉路955巷121號附近雜草林;第2錄:廣玉路955巷121號附近耕作,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4.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5.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6.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本標號採樣點數10點,採樣點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8.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9.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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