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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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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公布修正日期:
100-09-26
查詢範圍: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
範例1:查詢第1、11、12、13、35,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100-1或第100條之1,設定方式:100.1。
查詢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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