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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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3年度招標第6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3年03月29日
開標日期:113年04月11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789-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789-0003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290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521
12
334.9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1.1069
0.9468
334.9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2,438,200
投標保證金
(元)24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羅斯福路三段325號地下一層(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房之地下1層),共有部分2544建號,面積為1,133.66 m2,權利範圍為667/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管理費用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6.本件租賃物係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屬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不當取得之不動產,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尚在爭訟中,倘因回復所有權而不能達原租賃目的使用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7.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8日下午3點30分至4點30分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0226-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0075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277
122.9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4.1267
122.9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四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822,200
投標保證金
(元)8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衡陽路27號3樓(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之第3層),共有部分758建號,面積為213.21 m2,權利範圍為1/14。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管理費用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8日上午9點至10點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0563-0000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0310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48
76.0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40104
76.0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99,700
投標保證金
(元)4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基隆路二段189號18樓(鋼筋混凝土造21層樓房之第18層),共有部分2932建號,面積為5,201.62 m2,權利範圍為202/10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管理費用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8日下午1點30分至2點30分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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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0694-0000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0694-0004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0206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50
2876
90.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9813
15.26711
90.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637,900
投標保證金
(元)16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五段63號(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之第1層),共有部分2063建號,面積為1,727.49 m2,權利範圍為100/7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管理費用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8日上午11點至12點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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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90.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30428
17.15479
90.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66,000
投標保證金
(元)4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60號26樓之2(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6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544/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546/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3,433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9日上午10點30分至11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122.8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3892
21.87949
122.8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09,200
投標保證金
(元)6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58號27樓之1(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7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697/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699/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4,394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9日上午10點30分至11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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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699-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00-0000地號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0746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5.93
3170.94
128.3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05818
22.76735
128.3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34,000
投標保證金
(元)6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樟樹二路358號27樓之1(鋼筋混凝土28層樓房之第27層),共有部分7470建號,面積為4599.85m2,權利範圍697/100000、7471建號,面積4406.91m2,權利範圍699/100000、7472建號,面積9288.84m2,權利範圍1/237(含停車位編號18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約為4,394元/月(未足一個月按日計算),汽車位500元/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4月9日上午10點30分至11點30分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一小段025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0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571,210
投標保證金
(元)25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指南路一段51巷17號附近圍籬、圍牆內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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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一小段0812-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56.4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22,616
投標保證金
(元)10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內湖路三段321號旁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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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一小段0691-000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15.7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393,200
投標保證金
(元)14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福德街300巷40-1號附近圍籬內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新和段017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1.8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1.8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機關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40,645
投標保證金
(元)8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新和街128號附近車阻內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造或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永寧一段00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7.1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7.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779,008
投標保證金
(元)27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永寧街18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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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分機1410 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