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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第17點

    眷舍房地未依第六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已建讓售,其合法現住人為退休人員或遺眷自行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讓所配住眷舍者,由各機關學校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新臺幣十二萬元至二十四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所需經費,在年度經費預算內勻支。

    眷舍合法現住人為現職人員者,依前項情形自願遷讓所配眷舍,不核給搬遷補助費。但得依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申請借用各機關學校之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