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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第13點

    眷舍於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以前興建,如無特別指定用途或其他整體規劃利用計畫,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各機關學校調查眷舍合法現住人意願,其具結(格式如附件五)同意依國有財產局評定之價格承購,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已建讓售者,由國有財產局讓售予合法現住人:

    (一)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部分位於住宅區、部分位於商業區,已建集合住宅,其基地已作合理利用,且商業區部分無法辦理分割,或分割後亦無法使用之眷舍房地,已達法定建蔽率,並有三層以上之建築物分層居住者;或建物未達法定建蔽率,如經拆除仍無法興建六層以上高樓。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眷舍房地,已興建二層樓房,其建物已達法定建蔽率。
    前項奉准讓售之眷舍房地,其合法現住人未依國有財產局所訂讓售作業程序繳清房地價款者,喪失承購資格,該讓售案自動註銷,由各機關學校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現住人不得再借住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