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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第11點

    眷舍房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由各機關學校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之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現狀標售者,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並依法處理。
    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國有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合法現住人不得再借住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