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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第8點

    眷舍房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報送執行機關申辦騰空標售案件,該眷舍之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各機關學校按核定騰空標售當期眷舍基地持分公告地價總價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補助費;其未達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以二十四萬元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及前點之一次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審查合格後,製作具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執行機關據以撥付。
    第一項合法現住人如不領取一次補助費,得具結(格式如附件三)選擇承購由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以成本八折之國民住宅。但公告售價低於成本八折時,則以公告售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