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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第5點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點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坐落地號、面積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謄本(含人工及電子)、建物登記謄本(含人工及電子)、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各四份,由主管機關函送執行機關依國有財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轉請國有財產局於二個月內實地勘查提供之意見,層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