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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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於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法配(借)住眷舍。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或免職人員。
(七)所居住之眷舍仍屬配(借)住機關管有。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現住人不合第一項規定者,各機關學校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返還;如拒不返還,應依法訴追,並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收回之眷舍房地,各機關學校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應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合法現住人之認定,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