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檔案開放應用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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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申請人應用檔案資料應遵守本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之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資料之行為。(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