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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請依附對照表辦理產籍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登錄或異動事宜

  • 主旨:未被占用且未提供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請依附對照表辦理產籍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登錄或異動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3點附件九(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規定,管理區分「閒置」之定義為空屋、空地(非交通水利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須保留之巷道、溝渠使用,管理區分「保留」之定義為交通水利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法令規定或基於法律關係提供使用或另有用途。旨述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使用性質,管理區分應登錄為「閒置」或「保留」,及「保留」項下適當「子管理區分」。

    二、為維持旨述土地產籍資料之正確性,前經本署105年6月1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2650號函、105年7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3010號函、109年1月13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930000190號函及109年6月2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930001640號函示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登錄或釐整、調整異動方式,為利實務作業,爰將上述函示內容彙整為對照表。

    三、本函及對照表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收保管/產籍管理/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