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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停止適用)關於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農田水利會管理契約期滿續約等相關事宜乙案,茲檢送修正後之委託管理契約1份,並請依說明二、三、四辦理

  • 一、依本署北區分署100年11月1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050038920號函、中區分署100年11月4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005002940號函及附件、南區分署100年11月30日簽呈辦理。
    二、依財政部93年6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0930018198號函示,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水利會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修正(59年2月9日)前已為水利設施使用者,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委託水利會管理。是類水利會受託管理案件於100年12月31日受託管理期間屆滿後續約委託管理,及首次簽訂委託管理契約者,委託管理期間自契約簽訂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三、民眾於本署委託水利會管理土地內架設橋涵、管線或纜線、建築通路跨越或埋設設施案件,於契約中增修第11條(後順位條次依序調整),以提醒水利會,渠基於契約受託管理土地,該等非屬契約事項,仍應由本署依相關規定同意及辦理。
    四、為避免受託管理土地失管,於契約中增修第12條(後順位條次依序調整),水利會應每年自行檢核受託管理土地有無變更使用之情形,並將檢核結果及資料通知貴分署(辦事處)。貴分署(辦事處)應每2年抽檢查核土地使用狀況,並依契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