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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停止適用)亡故榮民被占用不動產遺產移交作業

  • 主旨:檢送本局96年11月9日召開「研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之亡故榮民被占用不動產遺產,如何辦理移交作業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會議結論: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所管理之亡故榮民不動產歸屬國庫作業時,應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後,列冊並敘明「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實地點交不動產予坐落之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其點交之不動產有遭人占用情形者,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後,審酌事實狀況,需排除占用者,得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