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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36點
  • 承租人符合租賃作業程序第五十七點出租不動產租金優惠規定者,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申請租金優惠,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國有基地建築房屋自住或承租國有房屋自住者:
    1.承租人為現役軍人者:現役軍人證明文件、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載明「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承租人設有戶籍無訛,如有不實或承租人有自○○縣市○○鄉鎮市區○○路○○號房屋戶籍遷出,或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停止優待之情形,租金優惠原因即消滅,承租人願無條件自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發生日起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絕無異議」之切結書。
    2.承租人為現役軍人之家屬者:現役軍人證明文件、承租人為現役軍人家屬之證明文件、承租人及現役軍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載明「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承租人及現役軍人○○○(姓名)設有戶籍無訛,如有不實或現役軍人○○○(姓名)或承租人有自○○縣市○○鄉鎮市區○○路○○號房屋戶籍遷出,或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停止優待之情形,租金優惠原因即消滅,承租人願無條件自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發生日起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絕無異議」之切結書。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承租國有基地建築住宅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1.承租人為身心障礙者:承租人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載明「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承租人設有戶籍無訛,如有不實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有自○○縣市○○鄉鎮市區○○路○○號房屋戶籍遷出,或身心障礙經鑑定解除之情形,租金優惠原因即消滅,承租人願無條件自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發生日起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絕無異議」之切結書。
    2.承租人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承租人之配偶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承租人設籍於該地上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載明「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承租人設有戶籍無訛,如有不實或承租人有自○○縣市○○鄉鎮市區○○路○○號房屋戶籍遷出,或承租人之配偶身心障礙經鑑定解除之情形,租金優惠原因即消滅,承租人願無條件自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發生日起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絕無異議」之切結書。
    (四)出租國有基地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者:設籍於該地上房屋之現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及載明「作自用住宅使用,絕不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承租人設有戶籍無訛,如有不實或承租人有自○○縣市○○鄉鎮市區○○路○○號房屋戶籍遷出之情形,租金優惠原因即消滅,承租人願無條件自適用租金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發生日起改按全額計收租金,並補繳租金差額,絕無異議」之切結書。
    前項第一款所稱家屬,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辦理;減租優待期間,出租機關應於每期通知繳租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第一項第四款國有出租基地供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其租金優惠面積之核計,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租金得按五折計收,其面積係以單一承租人為計算單位。
    (二)國有出租基地上房屋有住家及營業等其他使用情形者,得按承租人檢附之當年度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所載住家課稅現值比例核算之自用住宅面積,予以核計租金優惠。
    (三)國有出租基地上房屋為承租人與他人共有者,得按承租人共有持分比例核算之自用住宅面積,予以核計租金優惠。
    政府機關租用國有基地,不論是否供營業等使用,其租金均得優惠按六折計收。
    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租用國有基地作事業目的使用者,申請租金優惠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承租之土地係作其事業目的使用」之證明文件。
    國有基地屬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租金優惠依農業單位所送之清冊逕行核辦,免由承租人檢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