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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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3年度招標第20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3年10月30日
開標日期: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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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500.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7.8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別住宅區 (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79,147
投標保證金
(元)1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文化路108巷34-7號附近水泥地(部分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仁德段067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615.4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8.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8,92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通仁街84巷30號旁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607-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610-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62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4.20
26.58
1594.3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4.20
26.58
45.7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二)
住宅區 (住二)
住宅區 (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67,950
投標保證金
(元)2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太白街91號旁水泥地(部分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太平段0777-0009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7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69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中山一路189巷87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034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939,600
投標保證金
(元)9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永康街37巷35號(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之第1層)。租賃物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並就坐落之同小段312地號私有土地(登記次序0042)設定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77.07平方公尺。因設定地上權所需支付之地租,由本分署按期繳付土地所有權人。
3. 本案房屋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本案房屋管理費約為1,900元/月,以12個月為1期,且每期每戶再加收1個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屋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11月7日上午10點30分至11點30分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三段054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85.4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465.4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784,298
投標保證金
(元)27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出租(詳圖示①③)。
2.地上為三星路一段385巷36號附近雜草地及樹木、附近種植農作物,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89-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9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22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44-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61-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C0223-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2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3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4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C1437-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5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6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7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8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9-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4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03.87
143.48
7499.55
397.65
14.19
1223.00
318.00
2034.00
3275.00
388.00
137.00
7.00
124.00
1490.00
1902.00
128.00
13.00
45.00
12.00
2593.00
45.00
527.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31.87
143.48
7499.55
334.65
14.19
1223.00
286.00
2034.00
3260.00
4.00
137.00
4.00
119.00
1490.00
1812.00
128.00
13.00
45.00
11.65
2593.00
30.00
500.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住宅區 (附一)
住宅區 (附一)
保護區
住宅區(附一)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住宅區(附一)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住宅區(附一)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265,900
投標保證金
(元)72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193、223、461、1438、
1438-1、1438-2、1438-3、 1438-4、1438-5、1438-8、1438-10、1438-11地號。
2. 建物門牌為源遠路102巷1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
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
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土地標租範圍臨私有土地,未有獨立
出入口。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
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
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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