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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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110年度招標第20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0年11月29日
開標日期:110年12月14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礁溪鄉匏崙坡段1112-0000地號
宜蘭縣礁溪鄉匏崙坡段1113-0000地號
宜蘭縣礁溪鄉匏崙坡段111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85.63
653.80
1,701.9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54.00
約276.00
約217.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1,162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1.本案土地按現狀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1112內④、1113內①及1114內②)
2.地上為匏杓崙路136號及137-1號附近1F鐵皮屋、庭院及私設通路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應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9點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停標日期:110年12月02日
停標公告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員山鄉溫泉段0649-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37.9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25.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38,260
投標保證金
(元)2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按現狀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①④⑤)
2.地上為溫泉路90號旁電桿、鐵架棚、水泥地、泥土地及種植樹木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員山鄉永結段097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805.2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67.9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7,90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按現狀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③⑤)
2.地上為永廣路8之3號附近1F磚鐵造倉庫、圍牆內庭院、水泥版橋及石板通道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本標號土地租賃期限未達十年,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義德段0497-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3.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3.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53,232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三星路6段2巷6之1號附近碎石地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3.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二萬五段022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39.9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439.9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583,989
投標保證金
(元)15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德富路82號附近雜草地及圍牆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3.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尚義段17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11.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584.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59,200
投標保證金
(元)7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②)。
2.地上為尚健三路二段128號附近碎石雜草林地部分水泥地堆置雜物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尚義段17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11.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834.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84,720
投標保證金
(元)10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④)。
2.地上為尚健三路二段128號附近碎石雜草林地部分水泥地堆置雜物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尚義段1888-0002地號
宜蘭縣三星鄉尚義段1888-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0.00
253.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0.00
約233.3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509,491
投標保證金
(元)5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1888-3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1888-3地號①③)
2.地上為上將路3段640號西側附近水泥地、種植蔬菜或果樹、堆置雜物及碎石雜草地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一段0509-0000地號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一段051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2.54
58.1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63.75
約11.5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52,493
投標保證金
(元)1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按現狀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509地號①及510地號①)。
2.地上為大隱三路272號附近廢棄磚木造鐵皮屋頂房屋(部分屋頂塌陷、內部堆置廢棄物)及雜草林地等使用,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段032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7.7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1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84,494
投標保證金
(元)13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建國一路138號附近水泥地(部分上有雜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詳圖示②③)。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大溪區和平段044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1,923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詳圖示③)。
2.地上為和平路101號附近鐵皮棚架(擺設攤位),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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