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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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3年度招標第14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3年07月31日
開標日期:113年08月14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暖暖區暖暖段東勢坑小段097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1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住三)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415,000
投標保證金
(元)1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暖暖街530巷92號旁水泥空地及空地、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 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段0660-0000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段0660-0001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段0663-0000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段0663-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22
325
38,584
19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5
5
54
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公園用地
保護區
公園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73,67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東新街87號附近水泥地上停放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正區正隆段0002-0069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8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3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672,500
投標保證金
(元)26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漁港二街403號附近圍牆、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4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9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5
25
100
50
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84.9
15.4
63.7
50
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三)
道路用地
住宅區 (住三)
住宅區 (住三)
住宅區 (住三)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410,500
投標保證金
(元)1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南榮路391號旁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831-0004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7.26
115.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92
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2,93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831-0004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7.26
115.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03
11.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3,22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4-0002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5.91
6500.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8
12.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特別住宅區(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1,011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4-0002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6-0017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5.91
614.95
6500.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21
2.07
11.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特別住宅區(特住二)
特別住宅區(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5,871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104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8.1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5.4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75,26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104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8.1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0.5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35,133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車阻。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地上車阻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車阻時,於租期屆滿後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1-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1043-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1043-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7.31
228.15
29.6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72
10.19
26.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住二)
停車場用地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42,907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停放不特定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3-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5.79
115.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9.25
1.0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3,38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停放不特定車輛)。 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中山段0906-0009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7.8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0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7,30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停放不特定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6-0009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6-0017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7.88
614.9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52
7.7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特別 住宅區 (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5,272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協和街31號對面水泥地(停放不特定車輛)。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034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044,100
投標保證金
(元)105,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永康街37巷35號(鋼筋混凝土
造6層樓房之第1層) 。租賃物以現狀交付
得標人使用, 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
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
履行責任。
2.本案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並就坐落之同
小段312地號私有土地(登記次序0042)設
定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77.07平方
公尺。 因設定地上權所需支付之地租,
由本分署按期繳付土地所有權人。
3.本案房屋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
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
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
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
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
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
機關終止租約。
5.本案房屋管理費約為1,900元/月,以12個
月為1期,且每期每戶再加收1個月,實際
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
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屋大廈管理委員
會社區相關規約。
6.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3年8月7日
下午4 點~5點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
看。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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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434-6270 分機1306 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