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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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招標第11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06月30日
開標日期:114年07月14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6-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69.4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77
6.24
369.4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301,200
投標保證金
(元)63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2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3/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99/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2、B5-6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440/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4年7月8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1
6.32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408,400
投標保證金
(元)64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3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3、B5-5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09/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66.9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63
6.21
366.9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351,500
投標保證金
(元)63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4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6/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97/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7、B5-5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187/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1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3.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503,900
投標保證金
(元)65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5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6、B5-67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38/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537,600
投標保證金
(元)65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6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9、B5-6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767/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10
6.32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589,900
投標保證金
(元)659,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7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45、B5-4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809/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07
6.31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629,000
投標保證金
(元)66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8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51、B5-52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772/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0.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83
6.26
370.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631,800
投標保證金
(元)66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19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23/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64、B5-6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0,510/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253.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17
4.38
253.1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679,800
投標保證金
(元)46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0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182/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27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5-49、B5-5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28,612/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6-000建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1
286.99
92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92
286.99
22.6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310,400
投標保證金
(元)532,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1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19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31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7、B4-7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32,049/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932,300
投標保證金
(元)69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2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86、B4-87、B4-88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72/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29-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0.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63
6.43
370.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931,800
投標保證金
(元)69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3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7/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0/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9、B4-80、B4-81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010/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2
6.47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024,300
投標保證金
(元)703,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4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82、B4-83、B4-84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67/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1-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5
6.48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077,000
投標保證金
(元)70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5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4、B4-75、B4-7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09/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115,700
投標保證金
(元)712,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6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71、B4-72、B4-7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72/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8
6.48
373.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172,900
投標保證金
(元)718,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7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4/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4-68、B4-69、B4-70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38/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4-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2.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76
6.46
372.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205,600
投標保證金
(元)721,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8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4/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3-107、B3-108、B4-85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267/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0-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91-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0573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926
201
37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85
6.48
373.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258,500
投標保證金
(元)72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9樓,共有部分5868建號,面積7,593.82m2,權利範圍278/10000、5870建號,面積2,422.35 m2,權利範圍403/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3-95、B3-105、B3-106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管理費(含車位)約為42,309/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倘承租人於租賃期間變更使用執照用途,應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變更回原使用執照用途,
7. 看屋事宜同第1標號。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一小段0034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3.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50,200
投標保證金
(元)7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永康街37巷35號(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之第1層)。租賃物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並就坐落之同小段312地號私有土地(登記次序0042)設定有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77.07平方公尺。因設定地上權所需支付之地租,由本分署按期繳付土地所有權人。
3. 本案房屋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本案房屋管理費約為1,900元/月,以12個月為1期,且每期每戶再加收1個月,實際依管理委員會通知為準並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屋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114年7月9日上午10點30至11點30分開放看屋,請逕赴現場查看。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新城鄉天佑段0320-0000地號
花蓮縣新城鄉天佑段0006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8.91
81.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8.91
81.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5,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佳林村民有四街8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及鋼骨鐵皮二層樓房、鐵皮棚房。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不開放看屋)
3. 決標後,得標人如非原承租人,本分署尚須通知原承租人是否願意以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請詳閱投標須知第23點)
4.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 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6.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7. 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倘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0028-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778,380
投標保證金
(元)1,07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民權東路五段12號旁鐵皮圍籬內雜草地(部分上方為鄰房之雨遮、冷氣),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073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620,800
投標保證金
(元)26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土地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羅斯福路三段17巷1弄13號附近水泥地(部分停放機車),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3-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0353-000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22
20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2
約14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8,995,200
投標保證金
(元)1,90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353-2地號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木柵路三段48巷3弄18號前鐵絲網圍籬內磁磚地(雜草)及外雜草地、雜草、樹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8-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3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6.13
711.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6.13
約61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4,772,207
投標保證金
(元)1,47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成功路二段115巷47弄36號附近雜草林(山坵)、同門牌後方鐵絲網圍籬內水泥地及同門牌旁水泥地(停放車輛)、鐵絲網圍籬內水泥地、泥土地及雜草林(山坵)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39-0001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1-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1-0001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3-0000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三小段0443-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4.96
11.30
13.55
5.13
18.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94.96
11.30
13.55
5.13
18.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394,272
投標保證金
(元)24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441、441-1地號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成功路二段115 巷1 弄26 號附近泥土及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43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0141-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891,620
投標保證金
(元)19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故宮路59號圍籬內水泥地及雜草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一小段0413-0000地號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一小段041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2.26
13.5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97.5
約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92,075
投標保證金
(元)5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格致路111號前植栽、矮牆內水泥地及矮牆外植栽(受保護榕樹1棵),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413地號土地內有受保護樹木,得標人應負責保護及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並配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監督及管理。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段0452-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段0454-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段0456-0002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段045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3.88
298.76
37.77
38.6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4
約5.16
37.77
38.6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05,792
投標保證金
(元)3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東豐街23-4號附近碎石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立柱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9. 本案土地部分位於區域排水-鹿角溪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其使用行為應受水利法第78條之3規定之管制。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段045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0.2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90.2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08,704
投標保證金
(元)6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東豐街23-4號附近碎石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立柱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9. 本案土地部分位於區域排水-鹿角溪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其使用行為應受水利法第78條之3規定之管制。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山佳段0609-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1.0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1.0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商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18,252
投標保證金
(元)2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地政街35巷3號附近雜草地堆放雜物,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灰段0080-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灰段0083-0000地號
新北市中和區灰段008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65
639.73
3,263.7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7.65
639.73
約5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風景區
風景區
風景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398,044
投標保證金
(元)44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圓通路316號附近圍籬內雜草地(雜樹、菜園)及圍籬外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永和段008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3.6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3.6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89,270
投標保證金
(元)6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永安街56號附近圍籬內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永寧一段00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7.1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7.1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779,008
投標保證金
(元)27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永寧路18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金山區中興段0539-0013地號
新北市金山區中興段0539-0014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44
697.6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44
697.6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73,432
投標保證金
(元)7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生路184號前水泥地、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213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61.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219.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433,362
投標保證金
(元)54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合順街64、66、68號加強磚造3層樓房及合順街70號鋼筋混凝土造6層樓房後方雜樹林、駁坎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上駁坎等水土保持設施由得標人依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使用及保管租賃標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6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段0175-001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5.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4.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6,3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出租(詳圖示175-10②),於訂約前辦理會勘確認範圍,倘得標人有疑義,得於得標次日起6個月內自費辦理複丈或實測,逾期即不受理。
2.地上為溫泉路39-20號附近種植農作物(部分放置盆栽)等,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標脫後簽訂國有基地標租租賃契約書。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本案不提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僅同意申請雜項執照。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
6.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7.承租人對租賃物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並不得擅自將租賃物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或要求設定地上權。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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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781-4750*1420 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