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投標單請列印完整,否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4年度招標第2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01月23日
開標日期:11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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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6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7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8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89-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9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22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44-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9-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61-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40-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2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C0223-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3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C1437-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4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8.00
13.00
45.00
1,703.87
143.38
12.00
2,593.00
7499.55
397.65
45.00
14.19
527.00
1,223.00
318.00
3,275.00
388.00
137.00
7.00
124.00
1,902.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8.00
13.00
45.00
1,531.87
143.38
11.65
2,593.00
7499.55
334.65
30.00
14.19
500.00
1,223.00
286.00
3,260.00
4.00
137.00
2,034.00
4.00
1,490.00
119.00
1,81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保護區
住宅區 (附一)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住宅區 (附一)
保護區
倉儲區(二)
住宅區 (附一)
倉儲區(二)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住宅區 (附一)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265,900
投標保證金
(元)727,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193、223、461、1438、
1438-1、1438-2、1438-3、1438-4、1438-5、1438-8、1438-10、1438-11地號。
2. 建物門牌為源遠路102巷13號,租賃房
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
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
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案土地標租範圍臨私有土地,未有獨立
出入口。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784-0019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784-0032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796-000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81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5.50
340.00
342.00
1,913.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3.00
274.00
342.00
12.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住宅區 (住一)
住宅區 (住一)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236,900
投標保證金
(元)12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南榮路319巷32號旁樹木及雜草、擋土牆、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四小段000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412.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96.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公園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418,320
投標保證金
(元)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壽山路二砂灣砲台附近瀝青混凝土舖面空地、紐澤西護欄。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二小段0021-0014地號
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二小段0041-0242地號
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二小段0041-024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0.10
6.50
2.5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10
6.50
2.5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9,16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非屬基金財產
2. 本案土地現況為中船路36巷21號旁水泥地及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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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24346270 分機1306 吳小姐